为加强本县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根据《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办法:
一、在以下地区设置户外广告及户外广告媒体须经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101国道密云段、新密顺路、密平路、密兴路(密云至兴隆)密云段、密溪路及其它主要道路;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
(三)旅游风景区;
(四)县城30平方公里规划区的其它地区。
二、在下列户外广告媒体上设置户外广告须经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在市政道路、立交桥、公共汽车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电力杆、电讯杆、路灯杆等市政公共设施上设置的广告;
(二)在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及其它机动和非机动车辆等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广告;
(三)在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广告,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高度超过3米的广告。
三、下列各类户外广告及户外广告媒体须经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设置高度超过7米落地式的广告媒体;
(二)单、双柱式大型广告媒体及单体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广告;
(三)设置电子电子显示屏(牌);
(四)实物造型广告。
四、显示单位名称的招牌不得由单位随意自行设置,必须按照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批程序,由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审批。
五、在节日、宣传日、喜庆日及单位开业日等有庆祝意义的日期设置商业性宣传横幅、竖幅、布帐、充气实物形体,须在设立之前报县户外广告审批管理办公室审批,设置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周。
六、鼓楼东西南北大街、新中街、新西路、新东路、滨河西路、公园街、行宫 街宫街、城后街、车站路、密溪路列为户外广告控制区,户外广告控制区内不得设置无光源广告媒体。
七、户外广告的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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