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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广告审查员资格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2-06-22 浏览次数: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发挥广告审查员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审查员,是指经过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广告审查员证》,为其所在单位审查广告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广告审查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广告审查员必须公道正派,品行良好,履行广告审查职责。

广告审查员应当接受社会各界及管理机关的监督。

广告审查员依法审查广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对广告审查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委托沈阳市广告协会负责组织对广告审查人员的培训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广告审查员应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法人、其他组织内部从事广告审查工作;

(二)在法人、其他组织内部从事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等工作满6个月:

(三)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内部从事其他工作满1年;

(四)从事广告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第六条 广告审查员资格认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签署意见;

(二)参加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统一培训;

(三)参加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并取得90分以上成绩;

(四)通过广告审查员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广告审查员证》。

《广告审查员证》 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广告审查工作的,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颁发《广告审查员证》。

第三章 审查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广告审查员的审查范围是本单位设计、制作后的广告样件和拟代理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八条 广告审查员对送审的广告样件审查后,应当签署同意发布、不同意发布或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对通过审查后的广告样件存档2年。

第四章 广告审查员职责

第九条 广告审查员的主要职责: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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