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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二 虚假广告案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450

[案情]

1995年6月2日,a市有线电视台广告部与b市含羞草科技实业公司签订播出“含羞草雨水靓肤露”化妆品广告合同,随后a市有线电视台从6月5日至7月7日在《电视导购》栏目中播出该化妆品广告,宣传该化妆品为“纯中药制作,对黄褐斑、老年斑有特效”,收取广告费12000元。

a市有线电视台广告部工作人员在承接该化妆品广告时,只查看了广告主——b市含羞草科技实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未按有关规定查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就按照客户的要求发布了“含羞草雨水靓肤露”化妆品广告,广告中宣传该产品对黄褐斑、老年斑有治疗效能。

[问题]:

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上述违法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

[分析]

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即这种结论式的内容属自己声称,并无出处。报社作为广告发布者,没有依法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致使违法广告发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责令报社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给予广告费一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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