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客户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广告代理发布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媒体发布具体形式:
1、媒体预期发布日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月(具体发布起始日期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发布确认书”中日期为准,并且每季度须更换画面一次)。
2、媒体发布形式: (路牌、大型广告牌或其他)方式。
3、媒体规格:
4、媒体发布数量:
5、媒体发布位置:
6、媒体发布费用:制作费为 元,发布费 元,合计¥ 元(大写 圆整)。
二、广告的制作与发布:
1、甲方在预期发布日前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递交设计样稿,若因样稿原因造成广告不能按期发布,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在收到甲方样稿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提供的样稿发布期间,甲方如须变更广告内容则仅须支付广告制作费用。
2、广告采用甲方样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改动广告内容。
3、验收方式:按甲方签字认可后的样稿和制作要求验收。
4、乙方在制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广告发布通知书和实地广告照片。若户外媒体为灯箱广告(包含内打灯和外打灯),则所提供的照片须包含夜景状况。
5、乙方负责广告的报批、制作,同时负责广告本身的维护工作。如果发布期间由于自然损坏、人为损坏,乙方应及时修补或更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发布期间广告遭到大面积损坏,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整修完毕;若修复期超过3个工作日,每超过一日,乙方须在同处广告位按相同规格、形式延长广告发布期间十天;若修复期超过15个工作日,乙方除按上述方式补偿甲方外,另须退还甲方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6、在广告发布期间,若因房屋拆迁、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因素,造成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考虑乙方提供的其他补偿办法,若补偿办法不能得到双方认可,则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广告发布费以实际发布天数为准。
1、乙方要保证合同发布周期的完整,若在合同发布期内,乙方擅自撤换甲方广告,则乙方须补偿甲方10倍于中断期的顺延广告。
三、付款方式:
甲方在乙方制作完毕验收合格(见乙方提供的发布证明及报纸)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即 元(人民币);广告发布期过半时,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 即 元(人民币);甲方在广告发布结束前一个月内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即 元(人民币);剩余尾款在甲方收到乙方所提供的合格照片后一周内进行支付,即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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