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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房地产广告需先备案 不得虚假夸大
发表时间:2012-07-16 浏览次数:403

11月1日起,省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房地产广告,需先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对其房地产项目合法性的审查,10种情形的房产或房地产项目将被禁止发布广告。

近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了由中共石家庄市委宣传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联合发出的《严格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的通知》。《通知》规定在各种载体上发布房地产项目广告时,属现房销售的项目,须持有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属期房预售的项目,须持有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属在建工程转让的项目,须持有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通知》规定,以下情形的房产或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广告: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各类房屋,建设手续不全的房屋,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房屋,违反国家规定建设的房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符合在建工程转让条件,且未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地产项目,职工集资、合作建造的房屋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房地产项目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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