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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有关现定
发表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244

1、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说明、渲染,不得有损社会良好风尚。

2、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具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3、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4、房地产广告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5、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6、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7、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8、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9、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0、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

1l、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2、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价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15、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可对违法行为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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