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坏电力设备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共同犯罪的主犯或单独作案的犯罪分子。由于绝大多数破坏电力设备案件是出于贪财动机,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应对其破坏电力设备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盗窃罪非法侵占的数额类比,进行处罚,
2.破坏电力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不满5万元,但造成工业停产、农业减产,经济损失在10万元左右的。因为破坏电力设备的后果,不但包括对电力设备本身所造成的损害,而且也包括电力设备遭破坏后造成的间接损害后果,这一损害后果特别巨大的亦应予以罪刑相当的惩罚。
3.破坏国家发电厂(站)、变电所(站)内重要设备或国家高压、超高压输电主要干线,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高压、超高压输电干线,是国家输送电力能源的命脉,对国民经济建设至关重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此类电力设备必须确保安全,对严重破坏此类设备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
4.对于流窜作案,多次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判处死刑。
5.因破坏电力设备,造成火灾、水灾、重大爆炸或致人死亡、重伤等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亦应判处死刑。
对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是否适用死刑,还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是否系累犯、惯犯等情节去考虑。对那些有盗窃犯罪劣迹的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电力设备的罪犯,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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