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结算应注意下列问题
发表时间:2012-02-28
浏览次数:356
① 鉴于我国多年使用支票的习惯,并考虑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方便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使用,保留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并新增了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只用于转账,不可支取现金。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② 支票一律记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③ 支票见票即付,但支票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进账时间为经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将票款划回的时间。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④ 不准签发空白支票。签发支票,不能超过银行存款的余额,超过的即为“空头支票”,银行将予以退票,并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支票结算应注意下列问题”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