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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对汇票和本票的保证,对支票没有规定保证,也就是说,我国不实行保付支票这一做法。这是由我国票据流通的实践和国情所决定的。 (1)支票的付款人是特定的金融机构。在我国,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别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是支票的付款人。并且长期以来,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支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支票保证] 支票保证与保付的区别
保付增强支票付款的确实性,对支票的付款起着不可替代的保证作用。汇票的保证,作用主要是增强票据的信用功能。两者作用相似,极易产生混淆,其实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叙述如下: 首先,适用的范围不同。保付是只适用于支票的一种特殊的制度;而保证则适用于汇票及本票,不适用于支票。因此,如在支票上记载“保证”,则不生票据法上之效力。 其次,票据行为人不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两种保证的主体不同。支票保证的主体可以是支票上签名的人或其他第三人,但付款人不得为保证人;而支票付款保证的主体,只有支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才能作为保证人。 (2)两种保证的款式不同。首先支票保证分为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前项保证以“与担保同”等字样,或其他同义之习惯用语表示之,并由票据保证人签名,后项保证仅须保证人签名即可。
咨询律师: 胡骅
支票保证与支票付款保证的相同之处 (1)支票保证和支票付款保证均是支票的一种担保制度,与支票的保付制度均不相同。 (2)两者的保证人均只对遵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两者的支票持有人均应在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请求付款,在不获付款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支票保证] 支票保证的种类
支票保证的种类从保证支票金额上划分,可分为: (1)耐支票金额的全部作保证,作这种保证时,除付款人之外,其他第三人或已在支票上签名的人均可为之。 (2)对支票部分金额作保证,这种保证要支票当事入都同意,否则保证不予成立。 支票保证的种类还可从签定形式上划分,根据《日内瓦统一支票法》,支票保证可在支票上记载,这种保证以”与担保同”等字样,或其他同义之习惯用语表示,并由支票保证人签名。
咨询律师: 胡骅
[支票保证] 什么是支票保证?
支票保证是指非支票债务人对特定支票债务人出票,背书、付款等发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票据行为。支票保证是附属票据行为,虽然支票保证行为具有独立性,但要以出票行为为前提。支票保证者是支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入,保证人依支票之义承担其责任。支票保证行为是要式行为,保证人必须与支票当事人依法定方式签定。 支票保证的种类从保证支票金额上划分,可分为: 1、对支票金额的全部作保证,作这种保证时,除付款人之外,其他第三人或已在支票上签名的人均可为之(《日内瓦统一支票法》)。 2、对支票部分金额作保证,这种保证要支票当事入都同意,否则保证不予成立。 支票保证的种类还可从签定形式上划分,根据《日内瓦统一支票法》,支票保证可在支票上记载,这种保证以”与担保同”等字样,或其他同义之习惯用语表示,并由支票保证人签名。支票保证还可以在其粘单记载。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支票出票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5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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