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连续的概念
发表时间:201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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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并且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票据上作第一次背书的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自第二次背书起,每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上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但是对于背书连续的理解,国内的许多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如北京大学王小能教授认为,票据背书的连续性通常是指票据上为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具有不间断性。
笔者认为,背书的连续性并不仅仅存在于转让背书中,对于质押背书和委任收款背书中也涉及到背书的连续性问题。因为在票据实务中,质押背书、委任收款背书和转让背书总是夹杂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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