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经济合同、发票、运单、费用清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在同域、异地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企业办理委托收款手续时,应填制一式五联的委托收款凭证:
第一联为回单,由收款人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加盖印章退给收款人;
第二联为贷方凭证,由收款人开户银行作为贷方凭证;
第三联为借方凭证,由付款人开户银行作为借方凭证;
第四联为收款通知,由收款人开户银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
第五联为付款通知,由付款人开户银行转给付款人作按期付款的通知。
全部联次用双面复写纸一次性套写完成。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 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 确定的金额;
(3) 付款人名称;
(4) 收款人名称;
(5) 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 委托日期;
(7) 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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