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的结算程序,基本上包括签发本票和款项结算两个阶段。
( l )申请签发银行本票。
① 申请人向银行交存款项,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申请签发银行本票
② 银行向申请人签发银行本票。
③ 申请人(付款人)持票在同城范围内办理结算。
④ 收款人持本票、进账单到开户银行办理收款。
⑤ 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妥人账,并退回进账单回单给收款人。
⑥ 银行间传递凭证,划转款项。
付款单位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办理结算,应向银行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各项内容。如申请人在签发银行开立账户的,应在“银行本票申请书”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申请书上“支付金额”栏注明“现金”字样。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申请书”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确定和印制。
在签发不定额本票时,如果是用于转账的,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如果是用于支取现金的,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最后,银行把本票第一联连同“银行本票申请书”存根联一并退给本票申请人。
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在收妥款项后,据以签发银行本票。申请人取回本票后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 银行本票”,贷记“银行存款”。
( 2 )出票。
申请人持银行本票可以向填明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济户办理结算。
按照《 票据法》 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① 表明“本票”的字样。
②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③ 确定的金额
。
④ 收款人名称。
⑤ 出票日期。
⑥ 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除了上述规定事项外,本票上可以记载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3 )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
收款人收到银行本票后,应审查下列事项:
① 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
② 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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