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0000元和50000元。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在有效付款期内,银行见票付款。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受理。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在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并出具单位证明。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入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到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企业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持银行本票购货、收到有关发票账单时,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科目。企业收到银行本票、填制进账单到开户银行办理款项入账手续时,根据进账单及销货发票等,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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