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应收票据的企业,如果要在应收票据到期之前提前取得货币资金,就可以持票向银行贴现。所谓“贴现”,是指应收票据持有人通过背书手续向银行收取相当于到期价值扣除银行贴现息后的金额,其实质是融通资金的一种信贷形式。所谓“背书”,是指票据转让时持有人在票据背面签字的称谓,签字人称为背书人。背书人对票据的到期付款负有法律责任。凡票据转让都必须经过背书手续,这种手续在我国是通过向银行填写贴现凭证进行的。经过背书的票据如遭拒付,持票人就可以根据法律向背书人追索。期末,企业应将已贴现的应收票据在资产负债表上以附注或旁注的方式加以说明,以揭示可能发生的潜在负债。我国目前实务中主要采用附注的方式说明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而银行承兑汇票通常不会发生到期不能承兑的事项,故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在揭示之列。
票据贴现的计算公式如下: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期
贴现所得金额=票据到期值一贴现息
其中,贴现期自贴现日起至票据到期前一日止,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划款日期。不带息票据的到期值为票据的面值,带息票据的到期值则为到期本利之和。票据贴现时,票据的票面金额与贴现所得金额之间的差额通常记作财务费用。
[例]某公司于4月20日将某客户在4月10日签发的60天期、票面金额为6000元的不带息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率为9%。有关计算和会计分录如下:
贴现息=6 000×9%×50/360=75(元)
贴现所得金额:6 000 75=5 925(元)
借:银行存款 5 925
财务费用 75
贷:应收票据 6 000
又如,该公司于6月28日将另一客户在5月17日。签发的3个月期、票面金额为18 000元、利率为8%的商业承兑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率为12%。有关计算和会计分录如下:
票据到期值一18 000×(1+8%×3/12)一18 360(元)
贴现息=18 360×12%× 50/360=306(元)
贴现所得金额=18 360-306=18 054(元)
借:银行存款 18 054
贷:应收票据 18 000
财务费用 54
对于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企业承担着潜在的债务责任,这种责任在会计上称为或有负债。当出票企业到期无力偿付时,贴现企业有偿还款项的义务。或有负债应如何揭示,可参见第七章第七节“或有事项”的相关内容。续用上例,假定购货单位到期不能偿付,贴现银行便从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中扣去该票据的终值,若贴现企业也无偿付能力,则贴现银行将上述款项视作一项短期贷款。用会计分录表述如下(其中,括号内代表贴现企业也无偿付能力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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