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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抗辩限制及反限制制度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191

论票据抗辩限制及反限制制度

内容摘要:票据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一种重要的流通证券,保障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和及时性,及维护票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是票据法的立法宗旨。票据抗辩限制与反限制制度正是围绕这一立法宗旨设计和建立的,因此研究票据抗辩的限制与反限制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 票据抗辩票据抗辩限制票据抗辩反限制恶意抗辩对价抗辩

票据是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信用和支付工具,其基本特征就是要在多个当事人之间流通,因而保障票据流通的快速性和及时性,是票据法制定的首要目标,但同时又不能忽视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及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保护和利益平衡,以最终实现法的公平价值。票据抗辩限制及反限制制度(亦称票据抗辩切断及恢复制度)正是实现这一立法宗旨和法之公平价值的重要制度。

一、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理论及立法主义

(一)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理论

票据抗辩指的是票据债务人以一定的合法事由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予以拒绝的行为。所谓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又称票据抗辩切断制度),是对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的抗辩加以一定的约束(或切断),即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抗辩事由不随票据权利的合法转让而转移的一种票据制度。票据抗辩不同于民法上的抗辩,主要表现于它不具有民法抗辩的 “可继承性”,这种“可继承性”的缺失也就是票据抗辩的限制。

关于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学术界有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为所有权取得说,即认为票据行为系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单独行为,各持票人分别独立原始取得票据权利,故持票人无承受其前手的抗辩的余地,认为票据法之所以对票据抗辩进行限制,是当然的法理。第二种观点为政策说,即认为票据上权利虽与原因债权各自独立发生,但受让人应承受其前手的抗辩,也就是说,原则上票据债务人所能对抗让与人的事由,皆能对抗受让人,认为票据法之所以对票据抗辩进行限制,乃是基于政策上的原因。第三种观点为票据债权的无因性和文义性说,即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而主张用票据债权的无因性来解释,即认为由票据债权的流通性特征引伸出的票据债权的无因性理论和文义性理论都可以成为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的理论依据。①

上述关于票据抗辩限制理论的第一和第二种观点似有不妥之处。关于所有权取得说,票据权利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当持票人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时,完全有可能继受前手人的抗辩事由,所以不能说持票人无承受其前手的抗辩的余地,故此种观点欠妥。关于政策说,此观点主张用政策来解释票据抗辩限制制度,则更缺乏理论依据。相较之下,笔者以为第三种观点更具说服力,因为票据抗辩的特征决定了票据抗辩的限制,而票据抗辩的特征是由票据债权的流通性特征决定的,因此票据债权的流通性特征决定了票据抗辩的限制,所以由票据债权的流通性特征引伸出来的票据债权的无因性理论和文义性理论就可以是票据抗辩限制的当然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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