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抗辩的种类
一般票据法理论把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类:
1. 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主观抗辩。
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这种抗辩,只能对抗特定的持票人,如果持票人发生变化,这种抗辩就会受到影响。票据债务人对抗某一个持票人的抗辩事由,不能同时用来对抗其他持票人。包括以下2种:
(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包括:
a 以欺诈、胁迫、盗窃等方式,恶意取得票据的抗辩。
b 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能力的抗辩。如持票人被宣告破产、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
c 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如背书不连贯所产生的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此种抗辩发生在特定的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主要是基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包括:
a 基于原因关系的抗辩。在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原因关系非法、不存在、无效,对抗票据债权人的付款请求。
b 欠缺对价的抗辩。持票人必须通过支付对价才能取得票据权利,否则,与持票人有直接交易关系的票据债务人就可以,以此为由行事抗辩权(见票据法第10条)。但是,因税收、继承、赠与而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见票据法11条)。
c 欠缺交付的抗辩。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均以票据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如果未交付,出票人、背书人可以以此为由对抗持票人,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 禁止背书引起的抗辩。出票人禁止背书的,该票据失去流通性,如果有收款人以外的人,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持票人可以以记载了禁止背书为由,进行抗辩。背书人禁止背书的,由于其仅对直接后手负票据责任,所以,间接后手向其追索时,可以以禁止背书为由,进行抗辩。
2. 物的抗辩。
又称客观的抗辩,绝对的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这种抗辩的最大特点是,它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影响。根据抗辩主体之不同,分为2种:
(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
包括:
a 因出票欠缺票据必要记载事项,或记载了不得记载事项,使票据无效的抗辩。例如欠缺确定的金额、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文句、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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