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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209

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举例:a与b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付款,a向b签发支票,b背书给c,c支付了对价。假设b向a发出的是假货,c并不知情,此时c属于善意取得,享有票据权利,提示付款时,a不能拒绝支付票据款。如果c并没有支付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的,c必须承受其前手b的权利瑕疵,提示付款时,a可以拒绝支付票据款。

(2)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举例:a与b之间签订了10万元的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付款,a向b签发了一张支票,但是b取得支票后死亡,c继承了b的支票。那么c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b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2007年)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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