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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427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票据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必须持有票据方可享有票据权利。所以凡合法取得票据者即取得了票据权利。实践中,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方式大致有如下四种。

1.依出票而取得

出票行为是“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注:我国《票据法》第20条。)。该行为是创设票据的行为,因其最原始创设票据权利义务而在票据法理论上被称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在出票行为之前,至多存在票据格式用纸,由于在票据格式用纸上出票人依法记载了有关事项并签章,从而使该纸张成为有价证券。

在我国的票据实务中,出票人依其签发的票据种类不同,决定将票据交付给谁;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中,申请签发银行票据的申请人在其对签发银行的委托书中写明该汇票的“收款人”名称,票载收款人取得票据之时,即取得了票据权利;商业汇票中,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记载收款人名称,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向承兑银行申请承兑时在申请书中写明收款人名称、由银行在承兑时代其填写,当该收款人取得票据时自然取得了票据权利;支票中,如果是记名式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就填明收款人名称,当出票人将票据交付该收款人时,支票权利义务即产生,如果是无记名式的,出票人签发后直接交付他人,该他人的名称虽然在支票上没有显示,但出票行为本身就已经给予了他票据权利。

2.依转让而取得

依据民法理论,一般的债权都可以转让(人身性质的债权除外)。票据作为流通证券,更可以在数个市场主体间辗转。而且法律为发挥票据本身具有的多种经济职能,注重促进票据的转让,使票据转让较一般债权的转让更方便、灵活。比如转让票据权利无需通知票据义务人,新权利人一般不承受原权利人在权利上的瑕疵等。所以,依转让取得票据权利是最常见的取得方式。

由于票据上对权利人的记载方式不同,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也不一样。记名式票据依背书转让;无记名式票据依直接交付转让。具体来讲,汇票和本票必须依背书而转让;支票上如果出票人未记载收款人名称、被授权人也没有补充记载的,仅依直接交付转让。(注:《票据法》第85条没有将“收款人名称”作为支票必须记载事项;第87条规定,对于收款人名称,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这就意味着也可以不补记。如果没有补记收款人名称,该支票就是无记名支票。《支付结算办法》第119条,将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与“确定的金额”相提并论, 规定没有补充记载之前,不得使用支票。这显然与《票据法》第87条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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