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指与票据权利的行使相关、由票据法特别加以规定的若干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法上的权利不包括在票据权利之内。尽管从广义上说它也属于与票据有关的权利,但从本质上说来,它是不同于票据权利的另一类权利。它不依票据行为而发生,而由票据法特别规定;它虽然也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财产上的请求权,但它并不仅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也有非财产上的请求权。持票人票据法上的权利,包括利益偿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复本交付清求权。
票据权利是一种债权,而债权的作用主要在于请求,所以票据权利又是请求权。在我国票据法上,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此外,还有辅助请求权。在票据存在保证时,持票人也享有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持票人对保证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是与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相对应的权利,相对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来说,基于票据保证所发生的权利,具有辅助性权利的性质,称为辅助请求权。在我国票据法上,辅助请求权仅表现为持票人对票据保证人所享有的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这种基于保证行为而发生的票据权利,是为维护票据信用、保障票据交流而特别规定的,对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起辅助作用的票据权利。既不同于付款请求权,也不同于追索权,但它又具有相当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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