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转让有息应收票据的处理
发表时间:201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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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带息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借记“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举例如下:承上例,该小企业2004年11月1日向a公司销售商品出具的票据为带息票据,票面年利率8%,其他条件不变。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①2004年12月31日计提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40950×8%×2/12=546(元)
借:应收票据——a公司
546
贷:财务费用
546
②2006年1月5日将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借:在途物资
506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
贷:应收票据——a公司 41496
银行存款
17654
③材料收到验收入库
借:材料
50650
贷:在途物资
5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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