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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转让会计处理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508

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为带息应收票据,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价值,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尚未计提的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或应付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案情说明]xx烟草有限公司于6月22日将票据背书转让取得了一批原材料,其发票上注明货款18000元,增值税额3060元。差额款以现金补付。

[要求解答]xx烟草有限公司计算分析如下:

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票面价值+已计利息(5月份)

=20000+150=20150(元)

至背书转让日尚未计提的利息额(即6月1日至6月22日)为:

=20000×9%×21/360=110(元)

取得物资价值总额=物资成本+进项税额=18000+3060=21060(元)

企业应付金额=21060-(20150+110)=800(元)

[会计处理]xx烟草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60

贷:应收票据

 20150

财务费用

 110

现金

 800

[特别提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持有的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待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后,再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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