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清偿以下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由于票据法不允许进行一部背书或分割背书,那么,持票人要求清偿的票据金额应当是该票据上记载的全部金额。
(2)被追索的延迟付款的利息。该利息的计算,按照不同的票据种类和不同的到期日来计算。具体是:第一,定日付款、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等远期汇票,由于票面上记载了具体的到期日,在被拒绝付款的情况下,延迟付款的利息应自到期日起计算至被追索人清偿日止。第二,远期汇票在到期日前,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时被拒绝承兑的,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在进行期前追索的,因尚未发生延迟付款,被追索人不必支付延迟利息。但是,因为汇票是信用证券,汇票金额中可能包含了远期付款的利息,所以,被追索人在偿还期前追索的汇票金额时,应扣除自清偿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
(3)持票人为取得有关拒约证明和发出通知所支出的费用。在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向承兑人或付款人取得拒绝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是保全追索权和行使追索权的法定程序,向追索人发出通知也是持票人的法定义务。持票人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理应由被追索人予以负担。如果持票人没有向被追索人发出有关的通知,则被追索人可以拒绝支付该项通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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