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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票据融资的建议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64

1、实行承兑费率

银行承兑作为一项非资产类的表外业务,虽然无须占用资金,但却承担了票据业务链中的所有信用风险,故须耗费大量的风险资本,按照授信资产收益必须至少提取 1%的拨备后才能覆盖风险损失的标准,实行承兑费率最低限额的利率管理政策,使承兑收益能够覆盖承兑风险损失,使体现风险溢价后的票据融资成本与贷款融资成本达到合理的均衡结构状态。

2、推出商业本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融资模式的多元化,融资性票据具有一定的市场需求必然性,因此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国际上惯例,商业汇票被用于贸易项下的债权凭证,商业本票被用于融资项下的债权凭证。建议推出商业本票,资信级别高的出票人可在银行授信额度之内,签发商业本票向银行申请贴现。商业本票因具有流动性,因此商业本票融资较贷款融资可具有较低成本的优势;银行借助商业本票可提高信贷资产票据化的比重,有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促进票据市场的活跃度。

3、推行附息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作为一种具有流通转让、支付功能的票据形态的货币,出票人应当为运用票据信用,节省货币资金支出而付出必要的利息费用。建议推行附息商业汇票,附有利息的商业汇票将更具有流通价值和投资价值,使持票人更易接受;适量提高出票人的融资成本,也可相应减少融资性票据的产生。

4、在银行承兑环节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环节上把好关

审核融资性票据既然起始于出票环节,商业银行就应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或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环节,严格把好审核关。对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和转销售交易关系的票据,不予承兑或贴现。对具有票据来源单一、出票人与收款人为关联企业、巨额票面、出票日期近、期限长、未经背书转让等融资性特征的票据贴现,要从实质上审核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而不应局限于仅对发票合同形式要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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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9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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