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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264

票据权利的丧失和补救问题,其实是票据权利保护的问题。尽管票据权利的保全和票据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对票据权利的保护,但票据权利保全是为了使票据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而设置的一种特殊制度。票据法律责任是违反票据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票据权利的保护则是指为了使票据权利人顺利实现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采取的救护措施。[1]票据丧失之后如何补救,恰恰是票据权利保护的范畴。那么,何为票据丧失?票据丧失之后的保护措施又有哪些呢?

一、票据的丧失

票据权利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2]也就是说在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从客观上说,票据丧失的情况包括绝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况。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遗失、被盗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票据焚烧、毁损而失去票据的占有。从主观上考察,票据的丧失须为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本意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3]显然,若因持票人的本意而丧失票据占有,则属于持票人对票据权利之处分,不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丧失,自无疑问。

票据的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可能。失票人虽然暂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是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后,票据权利可以得到恢复。而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则与此有所不同,因票据作为权利财产依然存在,如果失票人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则有可能产生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4]之所以如此,其票据法理在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根据“权票不分”原则,票据的占有与票据权利密不可分。持票人丧失了票据,就意味着无法行使票据权利。但是,为了对票据权利加以保障,票据法为此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

关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各国立法例,颇不一致,大约有四种。一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向出票人请求交付复本或者新票据,英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二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裁判命令支付,法国商法即采此种方法;三是失票人可请求法院公示催告,并声请除权判决,德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四是失票人可以止付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即采此种方法。[5]由于各种制度差异很大,难以统一,日内瓦统一法对此未作规定。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付和诉讼三种补救方法,[6]这种立法例是开放式的,将国际上现存的主要救济措施一并引入,其立法宗旨就是为失票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措施,以利于失票人作出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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