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票据法 > 汇票 > 汇票追索权 > 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要怎么界定?
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要怎么界定?
发表时间:2013-10-28 浏览次数:360

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要怎么界定?

1.追索义务人的责任。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均为追索义务人,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

2.追索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在同时存在若干个追索义务人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人,作为追索对象;也可以不限定一名追索对象,而向一个以上的追索义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还可以不受已经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再进行新的追索。

3.再追索。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

4.追索权行使的例外。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5.追索金额的确定。(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再追索金额的确定。(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要怎么界定?”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汇票出票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6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