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追索权]
追索权的分类
在已发生汇票到期时被拒绝付款,或者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等情况时,并不能确定地发生追索权。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 1.根据我国票据法第62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而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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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汇票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的实质要件
实质要件是指追索发生的原因(追索原因)。追索原因是一种法定的原因,大致可分两种:(1)不获承兑。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当持票人提示承兑而遭拒绝时,他有两种选择,一是等到期日请求付款,如遭拒绝则行使追索权;二是直接行使追索权,而不必等到期日再请求付款,可见不获承兑是追索权发生的原因之一。(2)不获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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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汇票追索权]
承兑汇票的追索权
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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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汇票追索权]
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要怎么界定?
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要怎么界定? 1.追索义务人的责任。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均为追索义务人,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 2.追索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在同时存在若干个追索义务人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人,作为追索对象;也可以不限定一名追索对象,而向一个以上的追索义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还可以不受已经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再进行新的追索。 3.再追索。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 4.追索权行使的例外。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5.追索金额的确定。(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再追索金额的确定。(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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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汇票追索权]
行使汇票追索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所谓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经过提示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或存在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1、享有追索权的人必须是合法的持票人。 合法的持票人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合法的转让方式取得汇票的最后持票人,二是债务人在履行了票据义务后取得票据,从而享有与持票人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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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汇票追索权]
汇票追索权的关系人
追索权的关系人包括追索人和被追索人。 (1)追索人也称追索权利人,指享有追索权并进行追索的持票人。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义务人行使追索权。可以成为追索人的是合法现实的票据持有人,包括未背书转让的汇票所载的收款人、背书转让连续的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履行追索义务后的被迫索人。 (2)被追索人也称追索义务人,指受到追索或应受到追索的票据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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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