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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汇票付款] 汇票付款程序
付款程序由提示、支付、签收并收回汇票三个阶段构成。  1、付款提示  持票人想获得付款,须为付款提示,即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汇票,要求 其付款。提示是付款的必经程序。  付款提示的效力。对持票人而言,提示发生追索权保全的效果。持票人如在法定期间不为付款提示,对其前手丧 追索权。对付款人或承兑人而言,经提示后不付款,即构成债务不履行,应负迟延责任。  付款提示的期限。
咨询律师: 胡骅
[汇票付款] 汇票付款的特征
汇票付款行为的特征如下: 1.汇票付款是由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我国票据法上称“代理付款人”)所为的行为。 根据票据法原理,汇票付款是第一债务人的行为,仅应由付款人单方履行;但按照不同国家的票据法,该债务履行行为也可根据票据上记载由担当付款人代理进行,或者由参加付款人参加履行。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汇票付款] 汇票付款的效力
根据票据法原理和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这就是说,在付款人依票付款后;不仅由其负担的票据兑付债务消灭,而且在汇票上签章的全体第二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担保付款责任亦随之免除,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消灭。然而,票据法上的这一规则实际上仅为原则规定,它仅仅指明了合法适当的汇票付款行为依法可产生的一般后果。
咨询律师: 胡骅
[汇票付款] 汇票付款的涵义
付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付广义的付款是指一切汇票债务人依照票据文义向债权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法律行为;狭义的付款,是专指汇票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汇票关系的行为。 汇票之付款类似类似一般债务之清偿,皆以消灭债务为目的,但二者在消灭债务之方法上稍有不同。付款无须于票据上为意思表示,故非属票据行为,但它是与票据有关的重要行为,毕竟签发票据的最终目的在于付款。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汇票付款] 托收业务案例
过去的收款纪录,发现以前历次托收虽然都收到了货款,但是每次都是银行先将单据放给了客人,客人都要滞后至少一个星期才付款。 以上案例其实是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时候指定代收行的问题。很多进出口企业在业务中,会遇到托收结算方式下,进口商指定出口商将托收单据寄到指定的代收行的情形。对于这样的情况,出口商要特别有风险意识,否则后果是很难设想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汇票付款] 汇票付款
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付款人一经持票人提示,即应付款; b、持票人得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即在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请求付款人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53条的规定,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如下: 第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咨询律师: 胡骅

汇票出票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9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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