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一共有以下4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不可撤消的业务安排
2.信用证是银行做出的一项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3.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与合同彼此独立.
4.信用证业务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
信用证的有以下2个作用:
1.银行对进出口双方的保证作用
2.资金融通的作用
三.与此些条款相依的ucp600
1关于保税行的:
ucp600第八条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提交给其他任何指定银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承付,或无追索权地议付(如果信用证规定由保兑行议付);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2.信用证的独立性
ucp600第4条规定:信用证就其性质而言,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收,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联不受其约束.
3.凭单付款的原则:
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 约行为.因此,在开证行审核单据以确定是否承付时,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的责任.
专用术语:
1.complying presentation(相符交单) 2.honor(承付)
3.applicant/opener/principal/accountee(开证申请人) 4.beneficiary(受益人)
5.opening bank/issuing bank(开证行) 6.presenter(交单人)
7.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通知行) 8.confirming bank(保兑行)
9.nominated bank(指定银行) 10.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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