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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地区信用证条款特点
发表时间:2012-06-02 浏览次数:284

港澳地区信用证条款特点中国港澳地区的信用证,是指从香港和澳门地区开出的信用证,其条款有如下特点:

1.信用证常要求一套非议付单据寄给指定人的条款

例⑴:one set of non-negotiable copies of shipping documents has been airmailed direct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two days after shipment.

翻译:一套非议付装运单据副本已经在装运后两天内直接邮寄给申请人。

分析:实务中,非议付装运单据(不包含正本提单)并无提取货物的权利,因而往往不能向银行交单押汇,之所以寄给申请人或其指定人是为了便于其提早安排接货及联系销售事宜。出口商只需按要求寄出即可。

2.信用证要求货物转运时提单需指出第二程船名的条款

例⑴:if goods are subject to transhipment, the name of the on-carrying vessel must be shown on the bills of lading.

翻译:如果货物打算转运,则第二程船名必须在提单上注明。

分析:由于港澳地区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通常作为中国内陆地区与其它国家的中转港口,故货物大多为转口贸易,需要转船,对于开证人而言,为了便于及时和准确掌握货物运输动向,往往要求在第一程运输提单上加注第二程船名。对此,出口商应注意满足这一条件。

3. 信用证要求货物转运时,需投保有关转运险种的条款

例⑴:if goods are subject to transhipment,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must state that the risks of loss and/ or damage due to transhipment have been included.

翻译:假如货物将要转运的话,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必须注明转运丢失险或损害险已被包括在内。

分析:这条款主要是申请人担心货物经港澳地区转运时出现损失而作的规定,出口商可在出口货物时提醒保险公司在保单上加注这一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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