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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信用证
发表时间:2012-06-02 浏览次数:288

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01,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01)受益人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连同单据交给议付行;

(02)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将汇票、单据寄交其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分行;

(03)代理行或分行提示单据汇票;

(04)开证行审单无误后承兑汇票,将单据留下,经承兑的汇票退还代理行或分行;

(05)开证行到期付款;

(06)款项收款后,汇交受益人;

02,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在第一步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并交付单据时,议付行垫付全部货款,这时受益人是即期十足获得货款。日后在第六步代理或分行收妥货款后偿还给议付行。这其中利息和相关费用由进口方承担,即在远期汇票到期后进口方应将汇票金额包括利息和相关费用付给开证行。这相当于开证行对进口方的融资行为;

03,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ed payment l/c):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不要求受益人开立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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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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