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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托收的交单方式
发表时间:2013-07-19 浏览次数:298

按委托人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

(1)付款交单(简称d/p),即出口商发货后,取得货运单据,连同汇票和其他商业票据交托收行,并指示必须在付款人(进口商)付清货款后,代收行才能将代表货权的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

在这种方式中,代收行根据托收行的委托,把付款作为交单的条件。如果进口商不付款,货权单据仍在代收行手中,出口商仍然保有对货物的支配权,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风险。代收行保管单据,可以及时与托收行联系,并通过托收行将拒付情况转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是退回单据,还是另选处理办法。

(2)承兑交单(简称d/a),是受委托的代收行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的方式。承兑交单只用于远期汇票的跟单托收。

除以上两种交单方式外,实务中也常遇到d/p远期付款这种做法,不可以按d/a方式处理。当距离较远的进出口双方进行交易时,为避免出现进el商接到单据立即付款时货物尚在航运途中的情况,则采取远期付款交单的方式。一般d/p远期的期限参照货物在途的时间决定。远期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的不同点是交单的条件。远期付款交单,坚持付款赎单的原则,承兑交单坚持对远期汇票承兑后交出单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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