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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承兑
发表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113

1、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

2、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4、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5、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6、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7、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8、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9、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

10、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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