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即可以形成背书转让。在承兑汇票上,该如何背书转让呢?
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是指由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背书人签章”栏内签章后并将票据转让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实现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投资功能一种有效手段。
一、转让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二、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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