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面无效的银行汇票。包括要素不全的汇票、金额及日期涂改过的银行汇票、破损严重无法辨认的票据以及伪造、变造、克隆的票据等。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被拒绝付款的银行汇票。《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出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签发银行在银行汇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或相同含义字样的。《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即对签发人在汇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企业不能接受,即使接受了,也不享有票据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可能得不到付款。
背面“持有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有持票人签章的银行汇票。《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有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在此处签章,说明持票人不再对此银行汇票进行背书转让。如果该汇票继续转让,属于无效票据,代理付款行可以拒绝受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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