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是指汇票持有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其中所谓的票据权利是指票据待有人向票据债务人(主要是指票据的承兑人,有时也指票据的发票人、保证人和背书人)直接请求支付票据中所规定的金额的权利。通过背书转让其权利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经过背书汇票的人就被称为被背书人。由于这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一般都是在票据的背面(假如记在正面就轻易和承兑、保证等其他票据行为混淆)进行的,所以叫做背书。
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汇票假如其收款人为个人的,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如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背书转让。汇票不得不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转让给没有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在背书时,背书人不得不在银行汇票第二联背面“背书”栏(见表4-9)填明其个人身份证件及号码,并签章,同时填明被背书人名称,并填明背书日期,被背书人按规定在汇票有效期内,在被背书人一栏签章并填制一式二联进账单后到开户行办理结算,其会计核算办法与一般银行汇票收款人相同。
注 意 事 项
1.银行汇票和汇款解讫通知须同时提交兑付行,两者缺一无效。
2.收款人直接进账的,应在收款人盖章处加盖须留银行印章;收款人为个人的,应交验身份证件。
3.收款人如系个人,可以经背书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在背书人栏签章并填明被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签章后持往开户行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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