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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票据承兑罪
发表时间:2013-10-29 浏览次数:405

骗取票据承兑罪属于《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很困难,针对这一实际情况,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建议对刑法进行修改,提出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研究后,决定拟保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并在刑法中增加规定:采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的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订增加的内容,一方面弥补了贷款诈骗罪司法适用取证困难的不足,对降低金融风险、保护社会信用尤其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相对人之间的信用关系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国家严惩这类犯罪,保障金融机构正常信用管理体系的决心。

与此同时,对于如何理解骗取票据承兑罪中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明确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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