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票据法 > 本票 > 本票保证 > 票据保证的效力
票据保证的效力
发表时间:2013-10-29 浏览次数:233

票据保证具有以下效力:

1、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所谓负同一责任,是指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与被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完全相同。换言之,被保证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保证人也应承担何种责任。

2、保证人承担独立责任。保证人独立责任的属性决定于保证行为的独立性。被保证之债无效,不影响保证责任。保证人也不能以被保证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比如,被保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保证的票据属于伪造的票据,只要被保证的票据不欠缺必要记载事项、形式合法,保证人就应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保证与民法上的保证不同。民法上的保证方法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票据保证方法只有连带责任保证一种,保证人无检索抗辩权。

4、共同保证的责任。票据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即使两个保证人在建立保证关系时彼此无意思联络,分别为同一个被保证人担保,该2人也为共同保证人,彼此承担连带责任。

5、免除被保证人后手的责任。保证人一旦履行了票据债务,除为承兑人的保证外,被保证人的后手的责任被免除。

6、保证人的追索权。票据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取得了持票人的权利,有权向被担保的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由于被担保人与其他票据债务人对于持票人负连带责任,因而其追偿对象与范围要比民法上保证人追偿的对象和范围宽得多。具体地说:(1)保证人有权要求承兑人依票载金额付款。(2)保证人有权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3)保证人若因时效或手续的欠缺而丧失追索权的,有权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应明确的是,此时保证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当保证人在主张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于原持票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保证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票据保证的效力”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本票出票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2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