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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表决通过选举法修正案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219

2010年3月14日上午9时12分,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的2909名代表投下神圣一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这表明,我国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

自1953年以来,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比1到4比1。有人将此形象地称为“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

新修改的选举法则第一次将这一比例规定为1比1。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说:“选举法一个很重要的主旨就是选举权的平等,但这种平等又要按照一定的客观历史条件来看待。原来的8比1,在当时是合理的,现在的1比1,也反映了今天的客观现实。”

全国人大代表柏苏宁介绍说,江苏省射阳等地已于2007年开始探索按城乡人口1比1分配代表名额,效果良好。这次修改为这一做法提供了法制保障,更好地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

“这次修改,使得城乡居民不仅是实质的平等,也有形式上的平等,这样更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则指出,除保障人人平等外,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强调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以保障各地方、各民族的利益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得到体现。“三者是相互密切联系的统一体,要综合地分析,不能相互割裂开来。”

“修改选举法适应了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大环境,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蒙古族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其其格表示,这次修改很及时,也很必要,体现了民族平等。

此外,新修改的选举法还增加了一系列的新规定,如: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等等。还就设立秘密写票处、加强流动票箱管理等操作细节作出具体规定。

一些人大代表认为,这些修改使得法律规范更加严谨,增强了可操作性,很多细节也更加人性化,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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