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5日,工信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方案中提到工作任务的第二阶段,也就是2010年的1~9月,基础电信企业要采取各种优惠措施,鼓励用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等信息进行实名登记和补登记,逐步提高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的比例;在第三阶段,即2010年末,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加快立法进度,力争在2010年底前出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全面实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006年,为解决垃圾短信泛滥等问题,当时的信息产业部等几部委就着手制定《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拟对手机实名制做出相关规定,“涉黄”则让手机实名制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短信规定”的实名制与“短信办法”的实名制有何区别?
即将出台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与2006年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仅两字之差,究竟有什么区别?“规定”和“办法”都是行政法规,从一般情况下规定与办法的区别来看,规定更强调事前限制,而办法是事后的解决方案。此外,一般情况下,“办法”比“规定”所涉及的事物和问题的规模要更小一些,性质也相对轻一些。
在前几年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下发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于实名制的规定是: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登记用户的有效身份,并对用户的个人资料和短信息内容保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到,“短信办法”中对于实名制的要求是强调提供者“应当”进行实名登记,但是未使用“必须”等强制字眼,也未说明不进行登记的惩罚措施。
从“整治工作方案”中可以看出,2010年底即将出台的“短信规定”要为“全面实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因此“短信规定”应该比“短信办法”中对实名制的规定更为严格。
实名制的实施将对各方产生什么影响?
实名制主要影响的还是用户和通信运营商这两大主体。对于两者而言,实名制都是有利有弊。对于运营商来说,长远看是利大于弊,对于用户来讲,是整体利,小群体弊。
具体来说,对运营商利在四个方面:解决用户欠费问题、更好利用号码资源、促进增值业务发展和更方便地管理增值业务。实名制可以很好地解决通信运营商的欠费坏账问题,同时也因为实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用户拥有号码的数量,从而能够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号码资源,不用等待实际已经弃用的号码过三个月的冷冻期后再启用。这两个方面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促进增值业务的发展则主要体现在,随着运营商crm水平的提升和业务的发展,运营商可以根据用户在通信使用行为和社会属性上的差异性,为用户提供针对性的增值业务,实名制可以很好地促进这类业务的发展,这有利于运营商提升客户满意度,并创造更多的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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