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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实名制亟待法律支撑
发表时间:2012-05-27 浏览次数:16

“公众买票依照先来后到的原则,没有了人情利益、权力大小的衡量,大家按公平的市场原则来买票,票贩子自然没有施展的余地。”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学辉评价火车票实名制时说。

他认为,火车票实名制,在今年春运中发挥的作用应该被肯定。但是,在整个社会迈入法治时代的当下,铁路实名制要推而广之,从“标本”向制度延伸,必须要“淌”过法律这条“河”。

他说,火车票实名制体现出一种限制性,即旅客须凭自己的有效证件方能购票乘车。他认为,任何权利和自由都要在一定的社会共同体范围内受到限制,即权利与自由的行使,不得对其他社会成员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这种“限制”,实际上是对公民自由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火车票实名制的法律问题主要在配套法律、法规上。

最要紧的就是,强制要求公民出示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除警察需要查验身份证的情形外,公民只有在以下10项事务中须出示身份证:户口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等。“这就让火车票实名制中,乘客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条款成为了法律尴尬”。

他说,要让火车票实名制这一项有着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安全效益的制度顺利实施,应该在《铁路法》、《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中修改、增加有关火车票实名制内容的条款。

他还认为,铁路行业内部还应该制定相应的旅客档案信息保密制度,确保旅客提供了个人资料后,铁路部门也可相应采取一系列保密措施,保护旅客的个人隐私内容。

专家访谈

王学辉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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