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并明确,“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为何建立
因为我国法律职业人群在素质上是有所欠缺的,目前,我们的法学教育太空,理论性太强,实务太少,一些刚刚不毕业的学生可能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就能进入到中级高级法院中担任法官检察官,而这群人很可能因为缺乏司法经验,对业务不熟悉,可能对案件的判断不公正。只有保证这一群体的专业性,才能使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当中的水平有所保证。基层法院由于案件较多,刚进入司法体制的法官和检察官积累一定的经验和更熟练的运用理论知识。
有何意义
虽然这一政策刚刚出来,还没有得到具体得落实,但是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义确实显而易见的,这一政策响应了司法改革的总目标,从法院机构的改革到个体法官的选拔,都是细化司法改革的举措,这些改革措施将会对法院和法官产生重大影响。建立逐级遴选制度让年轻法官在基层更好锻炼、历练人生,阅历丰富后,再向更高层级的法院发展,自下而上的过程符合司法实践规律。随着法院机构人员的一系列改革推进,将使法官更好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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