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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
发表时间:2014-11-01 浏览次数:337

《决定》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什么是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什么是立案审查制

立案审查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而后决定是否受理。中国法律中对此有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起诉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是一种与立案审查制相对应的立案制度。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审查,就应当立案登记。与立案审查制不同的是,立案登记制没有立案的标准和门槛,只要有案件就可以立案。

为什么会立案难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规的起诉条件太高、用词模糊、弹性太大,法院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再加上审查程序不公开,立案审查制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在民事诉讼中,常有案件因标的额较小而被法院拒绝立案;在行政诉讼中,有案件因为地方领导干部打招呼而无法立案。由于存在指标考核管理,法院在某些时间段会故意刁难,加重立案标准,导致无法立案。

立案登记制的优势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诉求是把矛盾交由法院处理,把党政机关从中剥离。是宏观的权利、义务、资源和责任等的方面配置。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会给法院带来大量的工作,法院在此之后的效率问题需观察。当然,法院在今后的立案的过程中,也要必要当事人的滥诉和恶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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