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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独立和以审判为中心
发表时间:2014-11-01 浏览次数:27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推动中国司法文明建设具有深远意义。全会《公报》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 审判独立】

公报摘要

《决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解决依法独立审判,排除其他干扰,也被认为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目标之一。

为何审判要独立

法院和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时,往往会受到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的干涉。一些地方党委(或者政法委)的领导干部针对个案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作批示,要求如何处理案件。由于地方党委的领导地位高,司法部门往往会按照批示意图贯彻落实。这使得法院开庭审判流于形式,降低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另外,个案的批示常常出现冤错案件,也无法追责,因为没有相应的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找不到责任人。

何为审判独立

审判独立就是要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去行政化,防止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手中的权利干涉法院的审判。审判独立就是在没有权利的干涉的情况下,法院的法官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公正公平的行使审判权。只审事实的认定,不问案件权力纠葛。

【以审判为中心】

公报摘要

《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实际是还法庭以本来面目,诉讼律师在法庭中的作用和地位将得到提升。

过去审判的地位

实践中广泛的存在“侦查绑架审判”的问题,案件在公安那里基本就可以定性了,法院往往会与公安保持一致,这与地方维稳压力有一定关系。甚至形成了“强势的公安、优势的检察、弱势的法院”,“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情况,法院的生效裁判,其权威越来越差,司法公信力逐步下降。

何为以审判为中心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也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审判为中心,就是强调庭审的实质化,不是走过场。长期以来,庭审形式化、走过场的现象很严重,法官不注重言辞辩论、交叉询问,对当事人互相辩论不予理会,相信根据阅卷形成的印象,按照卷中记载的事实下判。“很多冤假错案都是在庭审流于形式,开庭走过场的情况下形成的。”

怎样以审判为中心

以审判为中心,就为司法提出更高要求。今后应极力解决以下问题:改善审判的条件,使控诉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加强审判的实质性,阻断证据上的侦审连接,避免法院对控诉证据照单全收,而应通过法庭,进行有效的证据、事实审查,包括健全证人出庭制度,在法庭上对证人进行质证,辨别证言的真伪;法院对案件能够真正把关,有效贯彻证据规则,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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