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制定法律就是为了限制官权力。评价一部新法律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要看它是限制了官权力,还是限制了民权利。
2013年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上限制了官权力,是中国法制的进步。
根据旧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是放纵官权力的条款。什么样的公民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由法院说了算。这样的规定就会造成以下不良后果:听法官话的人可以做诉讼代理人,给法官送礼的人可以做诉讼代理人,法官的亲朋好友可以做诉讼代理人。法官不喜欢公民法院有权不许可他们做诉讼代理人。
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据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公民代理依然存在。只是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修改为法律规定的其他公民。法律规定可以做代理人的公民包括: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3.单位为当事人的当事人单位工作人员,4.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人,5.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剥夺了法官对公民代理的许可权。许可什么样的公民做诉讼代理人,由人大制定法律规定。把公民代理的许可权由法院变成了人大。这是中国法制的一大进步。
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正当的公民代理没有收到限制。如,单位间的经济纠纷,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本单位办公室主任出庭,农民权益受到侵害,村委会可以推荐本村其他村民出庭,残疾人权益受到侵害,残联可以推荐人员出庭,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妇联可以推荐人出庭。这种正常的公民代理没有受到限制,而且受到保障,法官没有权力拒绝。
另一些“公民代理”被法律禁止。被法律禁止做代理人的是以下几类公民。
1.不是凭法律知识代理诉讼,而是凭和司法人员的某种关系代理诉讼的人。
律师的职责是用事实和法律说话,说服法官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有一种黑律师,他们不研究事实和法律,只研究和法官怎么拉关系。他们用行贿手段拉拢办案人员,是法院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在法制不健全的中国,一些当事人急于找到能给法官行贿的中间人,因此,这种黑律师有一定市场。更有一些人,他们根本和办案人员没有关系,到处吹嘘自己认识公检法的某某领导,能帮助当事人行贿,并以此借口骗取当事人的钱财。
我遇到过很多起这样的事,当事人家中亲属被抓,马上有“热心人”找上门来,自称认识公检法的领导,可以花钱平事,向当事人以此一次的要钱,其实,他们只是拿出当事人的钱的十分之一去请律师,十分之九装进自己的腰包。拿到小钱的律师只是到司法机关应付一下,不会认真的办案。当事人花出几十万,上百万后,发现什么效果都没有,才来找我。律师事务所只收5万元,当事人都拿不出来了。我只能告诉他们:律师都是凭法律知识办案,凡是和司法机关有关系的律师都不会承认和司法机关有关系,凡是自称和司法机关有关系的人都是骗子。你信骗子不信律师,自食其果。
这种助长腐败、内幕交易和诈骗的“公民代理”当然为法制社会所不容。
2.敢于和法官对抗的代理人
持反对意见的人提出一个理由“法院法官不喜欢公民代理的情况非常清楚,因为公民代理不惧官方,不怕法官。所以公民代理敢于对违法的法官说不。”
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律师要说服法官,必须依靠法律,必须有比法官更高深的法学功底。一般公民不可能做到。
律师在法庭上有言论豁免权,才能不惧官方。公民只是“经法院许可”才可以代理诉讼,不可能不惧怕官方。敢于向法官说不的只有律师,公民代理人只能看法官眼色说话,难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实践中一些低能的律师也经常揣摩法官的意图,顺着法官口气说话。公民代理人及时敢于和司法机关对抗,也很难改变检察官、法官的错误认识。
3.没有律师证的法律人
反对者提出一个新概念——没有律师证的法律人。他们的解释是包括法学教师、学者、专家及吊销执照的律师等。
没有律师证的法律人,可能有做诉讼代理人的能力,但没有代理民事诉讼的资格。他们和无照经营的商贩、无出租牌照的黑出租车、无行医执照的游医一样,即使有经营能力、驾驶能力、行医能力也应当被禁止。
出租汽车司机每月要交4000多元的管理费,黑出租不用交管理费,允许黑出租车运营,是对合法出租车公司的不公平。开办一个律师事务所需要100万元的注册费,律师事务所每年的房租、行政人员开支、宣传广告费要几十万元或者几百万元,律师要想律师协会缴纳会员费,要交税。没有律师证的法律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几乎没有陈本,他们可以低收费,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损害合法律师的利益,破坏国家的律师制度。
没有律师证的法律人不受律师协会的管理,不受律师执业规范的约束。他们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无处投诉,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律师协会也无法保护他们的利益。
法学教师、学者、专家如果有真才实学,不愁考不上司法资格拿不到律师执照。被吊销律师证的律师就不能再代理诉讼,就像被吊销驾照的人不能再开车一样。这是不容争议的问题。
任何法制国家也不会允许无照驾驶、无照行医、无照经营,当然也不会允许无照承揽律师业务。
中国法制建设在不断完善,对无照代理诉讼业务的公民范围必然要加以限制。
奉劝靠拉关系、走后门办案的“公民代理人”和利用当事人胜诉心理进行诈骗的人及早歇手。
奉劝“没有律师证的法律人”及早归入合法的律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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