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民生政策 > 社会热点 > 其它社会热点 > 【法定之债】法律对见义勇为的保护
【法定之债】法律对见义勇为的保护
发表时间:2013-12-11 浏览次数:146

见义勇为已经成为社会老生常谈的话题,个中也不缺乏许多争议。从法律角度看,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规定为无因管理。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原因也就是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就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依据上说,有两种情况: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权利;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因为在法治社会,任何人都不得对他人的事务加以干涉,没有权利管理他人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的,本应为违法的行为。但是社会共同生活规则又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应互相关心、相互帮助,一个人的事务在许多情况下又需要他人主动地予以管理,因此,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虽无权利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不具有违法性,而是合法的。为鼓励这种行为,还赋予管理人得请求受益人偿还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这就要求管理人的管理是为他人谋利益而不是为自已谋利益。只要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已管理的动机是为他人谋利益的,不论其实施的管理行为是否达到了切实地避免了被管理人的损失,均可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足矣,至于管理的最终结果是否利于被管理人,是否使被管理人利益免受了损失,则应属于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属于管理人是否履行因无因管理而发生之债务问题,而不应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法定之债】法律对见义勇为的保护”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其它社会热点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2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