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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标准
发表时间:2013-12-09 浏览次数:494

国家职业标准

1、标准的定义和分类是什么?

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共同协商,由主管机关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

标准的制定和类型,按使用范围划分有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

标准的制定,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iso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什么是国家职业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是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工种)的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它是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和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在整个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中处于龙头位置,起着导向作用。它引导着职业教育、职业培训、鉴定考核、技能竞赛等活动,其举足轻重的地位现在越来越清晰地呈现出来。

3、国家职业标准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有什么区别?

我国现行国家职业标准的前身是建立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经历了先后三次修订,到1994年,形成了覆盖46个行业共4700多个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体系。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后,劳动部为适应培育与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着手改革工人考核制度,推行社会化的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以职业标准为依据,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难以满足这种需要。1999年我国第一部《职业分类大典》颁布后,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是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指导思想,也是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指导思想。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是什么样的一本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是我国第一部对职业进行科学分类的权威性文献,由于它的编制与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gb6565-86)的修订同步进行,相互完全兼容,因此,它本身也就代表了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是在广泛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特别是《国际标准职业分类》isco-88)和深入分析我国社会职业构成的基础上,突破了过去以行业管理机构为主体,以归口部门、单位甚至用工形式来划分职业的传统模式,采用了以从业人员工作性质的同一性作为职业划分标准的新原则,并对各个职业的定义、工作活动的内容和形式、以及工作活动的范围等作了具体描述,体现了职业活动本身固有的社会性、目的性、规范性、稳定性和群体性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编制的。中央、国务院50多个部门以及有关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和部分企业的近千名专家学者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编制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编制工作于1995年初启动,历时4年,1999年初通过审定,1999年5月正式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把我国的职业是怎样分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把我国职业划分为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四个层次:大类(8个),中类(66个),小类(413个),细类(1838个)。细类为最小类别,亦即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归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职业)。

8个大类分别是: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其中包括5个中类,16个小类,25个细类;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14个中类,115个小类,379个细类;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其中包括4个中类,12个小类,45个细类;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其中包括8个中类,43个小类,147个细类;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其中包括6个中类,30个小类,121个细类;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其中包括27个中类,195个小类,1119个细类;第七大类:军人,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

6、目前我国的《国家职业标准》基本情况如何?

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统一颁布国家职业标准。截至2009年4月,已颁布的国家职业标准810个,其中民政行业特有职业国家职业标准10个,与民政工作相关的国家职业标准若干个。已废止的国家职业标准34个。

7、目前已经发布的民政行业《国家职业标准》有哪些?

目前,老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共同制定并发布的民政行业特有职业国家职业标准有10个。劳动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假肢师等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8号)中有8个:分别是《殡仪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职业编码:4-07-14-01)、《遗体接运工(原名尸体接运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编码:4-07-14-02)、《遗体防腐师(原名:尸体防腐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编码:4-07-14-02)、遗体整容师(原名:尸体整容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编码:4-07-14-04)、《遗体火化师(原名:尸体火化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编码:4-07-14-05)、《墓地管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职业编码:4-07-14-06)、《假肢师(原名:假肢制作装配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编码:6-05-09-02)、《矫形器师(原名:矫形器制作装配工)国家职业标准》(职业编码:6-05-09-03)。劳动保障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于《关于印发孤残儿童护理员和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6号)中有2个:《孤残儿童国家职业标准(实行)》(职业编码:x04-07-12-05)和《灾害信息员国家职业标准(实行)》(职业编码为:x04-07-9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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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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