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去年3月在威尔士水原墅店办了一张两年的健身卡,随后销售顾问莫先生还附送了75张健身赠卡,每张可以使用3次,并且承诺没有使用期限。然而,当销售顾问莫先生离职后,方先生被告知余剩的50多张赠卡不能使用,理由是卡上没有盖公司公章。对此,威尔士水原墅店店长表示,赠卡并不是公司行为,而是销售顾问与顾客私下达成的承诺。
律师说法:
威尔士健身的做法属于不合法行为,不能因为先前在此工作的销售的突然离职,而否定了其在职期间内的职务行为。
除非威尔士能够证明消费者手中的健身赠卡是其伪造的,否则,威尔士方面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让消费者继续使用赠卡,不能因为公司员工的离职,而随意变更之前与消费者达成的协议,这个肯定是不合法的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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