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自立项目向普专学生收取取暖费案
发表时间:20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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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2007年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中,市物价局发现某中等专业学校对在该校就读的普通中专的学生收取取暖费。
案情分析与处理:依据现行价格政策,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政府管理,并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同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8号)明确规定,学校未经批准,不准以任何名义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巧立名目将学校正常的业务支出变相由学生缴费解决,增加学生负担。该学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市物价局责令该学校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取暖费,并依法对该学校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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