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缴取暖费理由不成立
发表时间:201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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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冬季供暖将近,马女士一直未去缴纳取暖费,集中供热单位几次通知缴费,马女士因为房屋透寒问题为由,迟迟不交,并说:“什么时候把我家房屋透寒问题解决了,我才交取暖费。
分析:看似马女士有不交取暖费的“理由”,但实际上马女士却忽略了一个主体,即供暖单位是一个独立的供热企业,它与房屋的其他主体都是相对独立的一个单位、一个企业。马女士所涉及的房屋透寒问题,是开发此房屋的开发商所造成的,理应由开发商负责解决。因此,马女士不缴纳取暖费是不对的,应该尽快缴纳,否则,不仅影响供暖效果,而且还要追加滞纳金。
置业提醒:业主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该分清权益的主体和问题的性质,不能因为房屋的一些问题而拒缴取暖费。业主在享受自己权利时,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即享受了取暖的权利,也要履行缴纳取暖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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