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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湖北女兵征集要求
发表时间:2012-05-25 浏览次数:154

根据200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冬季征兵命令和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女兵征集工作试行办法》(国征[2009]10号),现将2009年征集女青年入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湖北省常住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入学前湖北省户籍)、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和成人教育、3+2大专班、对口升学、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自考类院校学生及中专、职高、技校毕业生。非湖北省户籍的大学生和应届毕业生可回原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

二、征集年龄

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征集年龄为17-19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征集年龄为17-22岁,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4岁。

三、征集程序

1、报名登记:符合户籍、文化、年龄基本条件的应征女青年持本人有效证件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于11月13日-14日到原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东风汽车公司女青年在所在地武装部,汽车工业学院、郧阳医学院、郧阳师专、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女学生在该校武装部)女兵报名站报名、登记和初检初审,按照《女兵报名须知》填写有关表格,择优确定进市初检初审对象。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进行初检初审,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2、查验证件:①应届高中毕业生需查验居民身份证、高考准考证(或准考证号)、高考成绩、高中毕业证;②在校大学生需查验学生户口、居民身份证、高考准考证(或高校录取通知书)、高校学生证、就读高校开具的正就读于该校的证明。③应届大学毕业生需查验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高校毕业证、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于该校的证明或《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补办);④中国共产党党员需查验高校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⑤烈士的子女和同胞姐妹、军队干部子女需查验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上述证件不符、年龄不符或弄虚作假者予以淘汰。

3、目测初检:工作人员按照国防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应征女青年进行身体初检,主要包括身高(低于160cm不合格)、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超过或低于标准体重15%不合格】,视力(左眼裸眼视力低于4.5、右眼裸眼视力低于4.6不合格),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4、综合评分:工作人员综合应征女青年年龄、学历、身体初检得分及形象气质、语言表达、才艺专长等现场评分,填表封存。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择优推荐原则,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省体检站对象,并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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